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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鸡杀了吗?全市杀尽家禽家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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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1:41: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南京市城管局近日发出了“最后通牒”4月9日24点前,南京市区范围内(涉农除外)居民须自行处理饲养的家禽家畜(鸡、鸭、鹅、食用鸽、兔、羊),不少居民都非常配合。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多个社区了解到,有的居民“挥泪斩鸡”,还有的居民为了给鸡留条活路,不惜“百里送鸡”。

城管苦练杀鸡技术

“这两只母鸡我养了大半年了,家里老人小孩吃蛋全靠它了。”三步两桥社区的朱师傅在自家庭院养了两只老母鸡,白天就散养在院子里,晚上关进铁笼。

“我们家的鸡是正宗草鸡,每天喂的是米饭、青菜,很健康,几乎每天都下蛋,蛋黄个头大颜色黄,是我家的大功臣。”要宰杀这两只母鸡,朱师傅实在有些舍不得,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才勉强同意由城管执法队员上门杀鸡。

昨天中午,现代快报记者跟着宁海路街道两名城管执法队员,戴着口罩、手套以及宰杀消毒工具,来到朱师傅家中。队员蔡发华为了杀鸡,事先在农贸市场宰杀处学习了半天,这两天他已经连续杀鸡30多只,掌握了宰杀技巧。在朱师傅家鸡笼前,他熟练地抓鸡、拔毛、宰杀、放血……

在相隔不远的古林社区,市民杨奶奶也不忍杀鸡,请城管队员上门帮忙。

对于杀死后的鸡是否能食用,居民有些疑惑。专家表示,“禽流感病毒的抵抗力非常弱,高温可以杀死病毒,从正规渠道购买、烹饪熟透的禽肉是安全的。”居民听说后,大多表示自己会留着吃,而不愿意吃的,由城管队员带回街道卫生消杀站统一处理。不过,宁海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指导员孙顺丽建议大家,加工和保存禽类食品时,应注意生熟分开,接触禽类后应立即洗手,绝不吃病死家禽。

张奶奶“百里送鸡”

五老村街道淮海路社区也有“养鸡大户”。家住小松涛巷的吴伯伯,不久前刚请人从外地带来10只“珍珠鸡”。

“小东西很听话的。”吴伯伯说,给它们一些吃的,它们就像孩子一样粘人。考虑到禽流感问题,他配合社区工作,表示一定会处理。

家住淮海新村的张奶奶家也养了4只鸡。以前就有人投诉过她,公鸡打鸣扰民,她承诺把鸡养在客厅才平息风波。“张奶奶老伴去世多年了。”社区主任周蓉介绍,张奶奶养鸡不完全是为了下蛋,而是跟别人养狗一样,纯属爱好、打发寂寞。

当下,禽流感还在蔓延,张奶奶意识到家里这4只鸡肯定“在劫难逃”了。为了给它们一条活路,前天老人就拎着4只鸡,走亲戚去了。

据记者了解,她的侄子住在六合区横梁镇乡下,她把鸡送到侄子那了。从新街口乘车过去有50多公里,不过老人说,为了给鸡留下活路,“百里送鸡”很值得。

给鸽子喂“生蒜水”

最近,养鸽人李师傅每天都会爬上天台,围着鸽笼忙个不停,每天进出鸽笼五六次。他说,自己和心爱的鸽子都在经历一场考验。

“不得放飞信鸽,保持鸽笼卫生,时刻观察信鸽健康状况。”自从前天接到南京市信鸽协会发来的短信,李师傅更加勤快了,打扫鸽粪,消毒鸽笼,一天一次。“每只信鸽都价值不菲,谁也不想它们生病。”为了将自己家鸽子感染H7N9病毒的隐患降到最低,李师傅还请来专业兽医,每天给鸽笼里的鸽子做体检。此外,他还按医嘱,买来大蒜头,一瓣瓣剥开,并用小刀切碎,泡水,喂给鸽子喝,起到杀菌和预防病毒的作用。

据悉,南京市信鸽协会已向所有会员单位及具有饲养信鸽资格的养鸽人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自4月7日起,全市暂停一切信鸽活动,不得放飞任何信鸽,所有信鸽一律采取封闭式关棚饲养管理。如遇到病鸽立即通报。此外,南京市信鸽协会工作人员也表示,信鸽与肉鸽饲养环境、流通途径不同,广大信鸽会员及居民不必恐慌。

关于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种菜的通告

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防止H7N9禽流感在我市蔓延,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本市市区范围内(涉农除外)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在公共区域内种菜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且必须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场所内封闭饲养。

二、活禽活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请广大市民自觉放弃饲养家禽家畜。已经饲养的,请务必在2013年4月9日24时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禁止在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行为。已经种植蔬菜的,必须在2013年4月9日24时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各街道、有关单位作好禁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工作,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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